签署的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范畴。
所谓赠与合同,即是指赠予人为受赠人自愿提供自身财物,而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这笔赠与的法律文件。
单务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的反义词,它主要指在合同中只有一方享受权益却无需承担相应义务,而另一方仅需履行义务但并不享受权益的契约。
单务合同中的一方,其权利和义务之间并没有形成相互对应的关系。
举例来说,在赠与合同中,赠予人只需负责交付物品,而无需享受任何权益;
而受赠人则只能享有获得赠予人所交付物品的权益,而无需承担任何义务。
此外,还有诸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也是典型的单务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单务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有所区别,前者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达成的协议,后者则是由单方面的意愿所决定的。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
(1)以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依据;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是否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存在差异。
在双务合同中,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应当予以免除,同时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随之消失。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再负有合同义务,因此也就无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然而,在单务合同中,并不存在双务合同中所涉及到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