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承揽”与“承包”的区分方面,我们发现,相较于承揽而言,承包亦有其独特之处。
首先,承揽合同的订立形式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而承包合同则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署。
其次,承包的实施范围相较于承揽更加狭窄,对于专业性的要求更高。
另外,两者在合同解除的条件设定上也有所差异,承揽中的定作人拥有解除权,可随时终止合同;
然而,在承包关系中,除非满足双方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通常情况下是禁止随意解除合同的。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