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购买共有房产之事宜,需征得全体共有人充分的共同商议,如不能达成共识,且该处房产价值不会因为分割而遭受损失者,则应依法进行合理分割。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之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若已明确约定不要对其共享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分割以便维护现有共享关系的,便应依约行事;
然而,若共有人从中找到了重大理由使得必须分割此财产的,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主张分割;
若未曾做过任何有关规定或规定尚不够清晰明了的话,那么作为分别共有人即可随时提出分割的要求,而作为
共同共有人更是在在原有共享基础丧失或找到重大理由使得必须分割时可以援引分割的权利。
若是由于分割行为给其他共有人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伤害,则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
人损害的,应当给予
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