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劳动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被迫辞去现有工作岗位的事实。
为了有效地进行举证,劳动者应当先明确判定自己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第一,因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自行提出离职申请;
第二,尽管非劳动者本身的原因,但雇主却采取单方面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操作方式;
第三,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企业提出续签合同时所设定的条件远不及原来的标准,此时劳动者也有可能出于自主选择的缘由自愿离开。
假如确实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话,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尝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被迫辞职的受害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