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若违反国家关于信息流通的相关规定,向其他人出售或提供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资源,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往往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以拘役的惩罚,同时还要承担缴纳罚金的义务;
然而如果情节已经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则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在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将在履行职务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售出或提供给其他人的行为,也将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加重处罚。
此外,采取窃取或其他违法形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同样会按照第一条所述进行同等处罚。
对于那些实施了上述规定所列罪行的单位来说,应对其实施罚款的惩罚,同时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刑法修正案》而言,对于采取窃取或其他不道德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相当严重的行为,方才可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我们还没有确定如何去衡量这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考虑到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应对近些年来频发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我们可以看到,网络平台上存在着公开出售各种类型的个人信息的广告,甚至社会上产生了专门收集、出售个人信息的“专家”,这给人们的个人隐私以及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借助刑罚手段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显得尤为必要。
但是,刑罚手段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刑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