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拖欠信用卡款项的情况下,这通常被认定为民事争议,并因此无法导致犯罪者面临刑事制裁。
然而,如果有人存在恶意透支等相关违法行为,那么他或者她可能会因为长期未偿还欠款而致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罚款,罚款金额为二万人民币至二十万人民币不等;
如涉及更大数额或者有任何其他严重情节的,进行此类活动的人员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事惩罚的罚款金额为五万人民币至五十万人民币不等;
而涉及特别大数额或者有任何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刑事惩罚的罚款金额仍然为五万人民币至五十万人民币不等或部分财产被依法没收:
(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得的信用卡;
(2)使用已报废的信用卡;
(3)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时间透支,且经过发卡机构多次催收后仍不按时还款的现象。
以上所述“恶意透支”,系指持卡人出于非合法占有的目的,过度消费近乎达到限定额度,或超过了规定时限进行透支偿还,且在发卡银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拒绝支付欠款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盗取并使用信用卡的犯罪分子,他们的预谋行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来判定其相应的刑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