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徇私舞弊罪,乃刑法专门针对司法机构和其他相关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所制订的规范性条款,旨在禁止这些工作人员利欲熏心,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与权力,对那些分明无罪之人予以任意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公然对已知罪行的人进行保护不予追查;
此外,还有故意颠倒黑白,做出错误的审判裁决;
亦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包庇、窝藏涉及经济犯罪在内的罪犯,蓄意掩盖、隐藏他们的犯案实情。
另一种相似但略有不同的罪名则为“滥用职权罪”,此类犯罪主要针对的是未尽职守、违法行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表现为超过权限范围,违背法律决定,处理并无权利处理的事务,或者超越规定行使职务,从而导致公共财产或国家及人民权益遭到重大损失等恶劣后果。《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