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和租赁乃两种各具特色的经营策略,尽管两者在产权分离等方面具有共通之处以及良好的匹配度,然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诸多差异:
首先,标的物的性质不同。
承包经营的核心要素是承担特定的生产运营任务,而结出的果实即所期待的经营成果;
相较之下,租赁经营的关键在于资产使用权的流转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利,重点在于资产本身。
其次,所有权与经营权拆分的深度有所差别。
在承包制下,经营者拥有诸如生产经营、人力资源管理、员工赏罚等权力,但是他们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必须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因此,他们实际享有的自主权并非完整无缺;
而在租赁经营模式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拆分更加细致准确,企业不再局限于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庸地位,经营者得以享有企业机构设立、收益分配、生产经营决策、员工招募及解雇等人事权,同时,还可以依据市场需求来调整企业的业务走向,并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