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款协议中已明确标注了偿还债务的具体日期,则法律保护的诉讼有效期应自该还款日翌日开始计算。
(二)倘若协议中对还款日期无明确标示,即构成一种履行期不明的合同关系,债权人有权随时敦促债务人归还所欠债务,尽管如此,仍需留出适当的筹备时间以便债务人进行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地划定诉讼有效期限的起点,便存在如下几种典型案例:
1.当债权人发出催告通知时,若债务人当场承诺立即清偿债务,然而事实上未能履约,诉讼有效期即应自催告通知次日起算;
2.如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项明确的还款期限共识,实质上,这意味着双方已共同修改了原有的合同规定,即将原来履行期限含糊不清的债务转为具有明确履约期限的债务。
那么,一旦在该期限期满之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债务义务,则诉讼时效便应自该期限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3.若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一次性索款主张,而债务人明确予以否认且表现出坚决不履行的意愿,此时诉讼有效期也应该从拒绝之日的次日起算;
4.在债权人试图向债务人索取债务时,若债务人并未明确拒绝,然而双方又商定了一段宽限期用于履行债务。
一旦该宽限期届满后,不管债务人是否真的不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事实方面确有未履行之处,那诉讼有效期都应自该宽限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