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类别繁多,具体可细化为以下几类:
第一种,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
根据各类义务得以诞生和形成的原因,我们可以将民事责任划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大类。
其中,法定义务即是直接依托于法律条款所设定的义务,此种义务并非是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而成,而是受制于法律条文的规定。
而约定义务则是指主体各方通过契约等方式自行协商约定的各种特定责任。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义务情感上对民事责任进行进一步划分,即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两类。
所谓积极义务,指代的便是义务人必须履行一系列从事某种行为(以作为为主)的责任;
至于消极义务,这里特指的恰恰是义务人在一些情况下应该避免不从事某些行为(以不作为为主)的责任。
最后,为了更好地明确每项责任的归属,我们还可以将民事责任划分为专属义务以及非专属义务两个类别。
专属义务,意即义务人不能够将这些责任转移给其他任何人承担;
而非专属义务,则是指义务人可以自由将此类责任分配到其他合适的人员身上。《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