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了高空抛物并致人伤害的恶劣行径之后,责任人必须尽其所能积极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务必对此种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给予及时且全面的补偿。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严禁人们从建筑物内抛出任何物品,违反该项规定者,将对可能因此而造成的他人伤害承担严格的司法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