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信用卡债务被用来支持夫妻的集体生活与共同操作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当面临离婚的情况下,这笔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并承担还款的义务。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指出,凡是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或者有一方在事后给予了承认的,以此共同表达的债务,都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此外,如果夫妻之中的某一方向家庭提供日常生活所需支出的贷款,也可以算是夫妻之间共同承担的债务。
然而,夫妻中某人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以自己的个人名义承担的过度依赖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外的债务,则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出示相关证据,足够证明这些债务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就应该算作是他们共同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