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1)国防以及外交事务的战略所需,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国策需求;
其次是(2)由国家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供应、交通运输、水资源利用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际需求;
再次是(3)由政府主导并组织推进的科技发展、教育培训、文化宣传、医疗保健、体育竞技、环保治理、自然灾害防御、文物保护、社会福利支援、市政公用服务等公共事业领域的构建与完善的必需条件;
然后是(4)由国家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
此外还包括(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危房密集地、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而开展的旧城区改造工作的必要措施;
最后则是(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众多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