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在离婚审判中涉及到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进行财产划分时,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如果双方对于尚未获得所有权或尚未达到完全所有权状态的房产存在争议且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此情况下的人民法院并不适合直接判决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而应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并且做出妥善的判决方案。
其次,假设夫妻之间关于此类房产已经取得了完全的所有权,但是又继续产生了纠纷,此时,他们可以选择另外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解决与其相关的所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