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在某种特定关系当中被赋予了特定的角色与责任,而行政主体则是在行政关系中承担行政管理权力并进行具体运作的一方。
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一角通常由行政机关担当,然而,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并不应该单纯地等同于行政机关本身。
实际上,行政主体仅仅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所处的特定地位,只有当行政机关参与进入某一种具体的行政管理关系之后,它才能够在此类关系中发挥行政主体的职能。
因此,我们不能将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两者之间的概念进行简单的画上等号。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会自动地成为行政主体。
事实上,行政机关需要满足一系列特定的条件,才能够成功地转变为行政主体。
故此,我们有必要指出,尽管某些政府机构可能在名义上是行政机关,但他们未必就拥有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