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这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为对方负有到期债务,无须分清履行的顺序与前后,应同时对等履行。
若其中任一方在对方向自己交还债务前,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履行要求;
而当对方向己方履行债务存在瑕疵或不符约定时,也有权对此类债务要求予以拒绝。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
在此法律体系之下,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多重相互负有的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先后履约的顺序行事,即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先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交付债务。
如果先履行一方尚未执行其债务,那么后履行一方则有权以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请求。
然而,倘若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履行存在悖逆约定的问题,后履行一方亦可在同样的情形下予以拒绝。
三、不安抗辩权。
此一内容主要针对当事人间互有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情况,并且必须依照约定的履行顺序依次进行。
然而,如果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拥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已经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并在对方未能恢复履行能力,以及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条件下,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依法中止原定的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