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欺诈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获得缓期执行惩罚,主要取决于所涉及的资金规模大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和处理涉嫌欺诈犯罪及其相关事宜的具体适用法律规范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尽管当事人所实施的欺诈行为已经达到了该文第一款中所称的“较大经济损失”,然而只要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并且该行为人对于其犯下的罪行有充分诚恳的认识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就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决定不予起诉或相对减轻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这些条件包括:
其中一种情况就是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其次,如果在一审判决前已经全额退还赃物或者赔偿了受害者损失的,也可以考虑减免其刑事责任;
再次,若行为人没有参与分赃或所得赃款非常有限,同时也并非主谋的,同样有机会得到宽恕;
此外,如果受害者能够谅解被告,也有助于减轻被告的刑罚;
最后,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情节轻微的话,也是考虑是否给予减刑的重要标准。
所以,欺诈罪的本质是通过骗术实现非法牟利,但是其侵犯的对象并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