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侵权问题,权利持有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倘若存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引发了纷争或争议时,当事人可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若双方均无意愿或者未能达成有效协议,则商标注册人或相关权益方有权直接诉诸于人民法院,同时也可以选择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进行调解处理。
此外,为了方便当事人行使自身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提起诉讼应提交书面诉状至相应的人民法院,且还需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便于法院审核适用。
当然,如果真的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无法亲自撰写诉状,也允许以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反映案件情况,此时法院会将此口头叙述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将其转告给被告方当事人进行查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