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已办理完毕房产证能否予以退还,须视实际情形而定:
如商铺并不被购入者所青睐,原因可能在于所购楼宇因存在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导致无法按期交付出售、或是在入住之后经权威部门鉴定发现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隐患、亦或是在收房之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对购入者以及其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困扰;
再或者,楼盘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署相关购房协议之后,却将房屋又出售予其他竞价者乃至擅自抵押给他人——在这些情况下,购房者都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提出退房的请求。
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能够提供充足证据来揭示卖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行为,那么他们就可以据此主张退房,同时在此情况之下解除购房合同也无需承担违约金的支付责任。
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由于个人主观愿望发生改变而想退货,则此种情况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必须明确的是,当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生效时,若无充分合理的理据而退房,无疑就构成了毁约行为,此举将引发违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