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若男方在婚前购置房产并命名为女方,在离婚时通常情况下该物业将归属女方管理和支配。
这是因为在产权证书中明确了房屋所有权属于标注的那位人士。
然而,倘若男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该处房产乃于婚前由其个人出资购买,那么他便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自身对该物业的所有权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