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产
租赁纠纷之际,原告有权利选择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寻求解决方案,当然,双方自行友好协商也是法律所允许的途径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原告选择向哪一个相关机构求助,均需要自行启动相关程序,而並非由上述机构主动介入,这一点与普通
司法程序有着显著的不同。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简称《
民诉法》)中的第三章之针对公民、
法人、其它组织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进行了专门界定及规定
处理方式。
同样地,依据另一部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简称《仲裁法》),原告也有权就处于同等地位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由于合意合同引发的争议及其他涉及
财产权益的
纠纷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