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为我们揭示了取保候审的必备前提。
当涉嫌违法者具有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以及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重罪,如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在产后喂奶期的妇女,在如此情况下,也可尝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另外,若案子羁押期限已满但仍未结束,也需启用取保候审。
值得一提的是,这项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