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危险作业领域内的违法行为,刑法对原“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该罪名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行为人在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前提下,仍然强制他人进行冒险作业;
其二,行为人在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排除的情况下,仍然冒险组织他人进行作业。
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将构成此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罚标准是: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