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只有在协议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后方能生效为有效规范:
其一,协议签订者必须具备与该类活动相匹配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协议内容必须体现其真实意愿,不能存在
欺诈或误解等情况;
最后,协议内容不得涉及违反国家法律以及行政
法规的强硬规定,同时也不能背离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底线。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如果协议内容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项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但需注意的是,若此等强制性规定并不会直接致使该
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那么这部分条款仍然可以适用。
同样地,任何背离善良风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视为无效。
而在第一百五十四条中明确指出,倘若协议双方存在恶意串谋、擅自损人利己之行为,那么此等行为仍将由法律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