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缘包括父母亲与其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缘,则是指在血缘方面与我们自身属于三代以内的亲属关系。
具体而言,这些亲属包括伯父、叔叔、姑妈、舅舅、姨母等等,同时还涵盖了儿子/女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亲戚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亲兄弟姐妹也被明确归类为旁系血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相关条例,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被明令禁止结婚。
制定该项法规的主要因素源于医学、人类学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对于优生优育的深入考虑。
随着历史长河的演进,我们逐渐认识到近亲繁殖极易导致物种退步甚至消亡。
同时,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历程也充分说明,血缘过于接近的亲属或近亲属通婚,很可能导致后代出现先天性缺陷,对整个民族的健康构成严峻威胁。
在此背景下,《民法典》已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视为禁止双方缔结婚姻之理由,而是相应地增设条款表示若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事实,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之要求。
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从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一年之内提起诉讼。
被解除的婚姻从起初便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失去了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婚姻解除期间所获取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置;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之原则进行裁决。
如果婚姻因无过错方因素被撤销,那么无过错方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