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时效期、生效时间以及终止时间,在法律尚无明确定义的情况下,通常交由缔约方自主决定。
所约定之期限或者生效、终止的条件若能代表各相关方的真实意愿,亦不得与法律、行政
法规中效力范围较为广泛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则其具备了合法有效性。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合同,自订立之际便具有约束力;
然而倘若各方并
未约定生效时期,那么我们通常会认定此类合同自签订当日起生效。
至于
当事人采取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签署合同时,可在下认为
合同成立前请求签订确认文件。
一旦确认文件得到签署,该日便被视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