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各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
“涉及公司、企业或其他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在工作岗位上滥用职权、擅自将本应属于所在机构的财产据为己有的情况下,若涉及金额较小,那么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且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若是非法占有金额较大的话,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可能会被处以相关罚金;
若是金额极为庞大的话,则需要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也会面对相应的罚金处罚。
”
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提及的相关职务侵占罪,其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工作的职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出到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公务工作的人员身上适用时,相关法律规定则援引自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