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正规拟定的
争议解决条款中,我们都会对
定金的责任以及
违约责任进行详尽的规定。
一旦一方
当事人未能履行其所应履行的
合同义务或者或未按协议中所设定的标准履行相应义务时,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
履行合同、采取必要的修正措施或者补偿遭受的
经济损失等。
法律明确规定,当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确表达或者通过一系列的行动表明存在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另一方有权在履行期结束前索求其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在普通的
购房交易过程中,假如开发商发生了违约情形,这时购房者是有权利取消
购房合同并无须支付
违约金的;
然而,如果购房者自身构成了违约,例如由于自身的认知问题,如不想购买,掏不出足够的钱购房或者因为个人的原因而无法按时缴纳房款,此时如果经开发商允许的话,购房者是可以免除购房合同中的责任,但是需要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且
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