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阶段与期限的相关法规规定如下所述:首先,关于行政复议的时间节点: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特定的行政行为对自身法定权益造成了伤害,他们有权于知晓此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一天开始算起,6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然而,如果法律对此类申请的最后期限设定为超过60日,则应予以另行考虑。倘若因突发状况或其他可接受的合理理由导致原定的法定申请期限受到了耽搁,那么在此情况下,申请期限将会从障碍解除之时再次起算。其次,引用的是针对行政诉讼的时效期相关规定:对于没有认可行政复议判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如若他们在收悉行政复议判决书之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在某些情况下,复议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公布决策,申请人也可在复议期满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那些直接向人法院提交诉状的活动方,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已经做出的日期起的6个月内提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且,涉及到不动产的提起诉讼的案件,若自此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类型的案件,如果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才提起申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加以阐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