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方面,并无保释制度。
所谓保释,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机制,即在特定的情况之下,对于已遭逮捕或拘留的人士进行释放的处理办法。
若有关人员对行政拘留的裁决心存不满,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行政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既可采用书面方式亦可选用口头形式,然而,无论选择何种途径,都必须确保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准确无误地记录相关信息如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申请日期等。
至于提起行政诉讼,同样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
若选择书面形式提交起诉状,则需保证起诉状内容清晰明确;
若因实际困难无法书写起诉状,亦可选择口头方式提起诉讼,但需由人民法院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