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即使买方已经交付了
定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地进行退还操作;
特别是当涉及到由买方自身原因引起的无法购置房产的状况时,通常情况下,定金将无法得到全额返还。
然而,有几种特殊情况例外,例如:
(1)如开发商未能按照相关
法规获取经营
商品房销售业务的资质,那么在该种情况之下,买方有权撤回预订并获得定金的全额
退款。
(2)若买方放弃购
买房产乃是因为开发商在此交易中有恶意蒙骗、
虚假宣传等不当操作,或者在签署
购房合同时,双方对于相关条款未能达成共识或协商未果,因而造成购买意愿的丧失,此时,卖方亦应无条件退还买方所交付的定金。
(3)倘若遭遇
不可抗力因素,使得买方无法应付或支付房产价款,此时同样具有向对方申请退还定金的权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因不能
归责于
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