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同居行为已然触犯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他人私自共处,构成违反道德伦理和法律层面的双重罪名,亦可作为衡量夫妻情感是否破败的重要标准之一,当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援助以起离婚诉讼之时,法院应当受理此项请求。
在此过程中,起诉离婚的程序如下所列:首先,原告需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完整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资料;接着,人民法院对收到的申述文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若符合相关规定,则予以正式立案受理;然后,依法将原告提起之诉的案卷副本递交给被告;在被告作出书面回应之后,进入开庭审理阶段;最后,由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对婚外恋者作出处罚,应有确凿的证据支持。用以证明婚外恋存在的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方与其他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缔结婚姻的证书;
2.婚外恋双方在外部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来的亲密关系;
3.邻居或知情者提供的有关两人婚外情的证词及证人证言;
4.住宅区内部保安人员提供的相关观察记录和证言;
5.被告在夫妻双方进行谈话期间,对自身存在的婚外恋行为作出明确承认的录音记录或是同时签署的悔过书写、保证书等书面文件;
6.非婚生子女有可能成为有力的证据;
7.由于涉及第三方孕育,在医院保留的签字资料也成为有力的佐证;
8.婚外情双方非婚生的子女在医院接受治疗及求学时,家长栏内的签字记录也是有力的证据;
9.如果存在婚外恋者曾经共同租房居住的情况,那么存在双方均已签字确认的租赁协议和其他相关证据用以证明两人曾有性接触;
10.所有能够充分证实婚外恋行为真实性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材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