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需为正式合法的配偶关系,同时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在进行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事宜具有一致的共识与意愿。
其中,“双方自愿”被视为协议离婚的核心要件之一。
协议离婚中的当事人必须秉持真实的离婚意愿,该意愿应当是基于互相同意的基础上产生的,而非虚伪或者受到他人欺骗、威胁或由于重大误解所导致的。
此外,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也必须是统一的,而非存在分歧。
对于仅有单方面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将不会予以受理,此类纠纷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二)除此之外,协议离婚还需要满足另一个重要条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已做出妥善处理”。
这意味着,在进行协议离婚之前,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出妥善安排。
若婚姻关系当事人无法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未能做出妥善处理,那么他们便无法通过婚姻登记程序实现离婚,而只能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