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父母给买了房子这事儿,咱们来细细分析一下各种情况吧:
首先说第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钱买的房,而且这个房子登记在出资方的孩子名下,那就说明房子是人家自己人的婚前财产,另一半儿离婚的时候可不能动它哦。
然后说说第二个情况,假如在结婚之前,一方父母就已经掏腰包把买房的首付款付掉了,这个房子也是在自己家娃儿的名义之下登记的,然而却要两个小两口一起还贷款的话,那么如果真的走到离婚的那一步,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这个房子判给登记名字的那一方,然后让他们继续偿还剩下的贷款。
至于在婚姻期间用共同的资产所还的那个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以及它们所产出的增值,那就要由拿到房子的这一方对另一方做出一定程度的金钱补贴啦。
再来说说第三种情况,假如结婚之后,父母又再次全额出钱把房子买下来了,还落户在了两个孩子的名下水姻,那这个时候一般都会被认定成是父母送给两边的礼物,也就是说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会按照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进行切割划分。
当然啊,除非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或者父母当初买房时就白纸黑字地说了,这笔钱其实是送给自家孩子一个人的。
最后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结婚以后,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费用(也可能只是支付的首付款)然后小两口一起还贷,房子依然落在孩子们的名下,那这种情况下,整个房子就应该被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而父母出的那部分费用也就被认为是送给俩孩子的礼物,但是,假如父母有明文的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表示这笔钱其实是送给某一个孩子单方面的,那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啦。
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出钱的父母那方的孩子可能会稍微多占点儿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