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规定,未经授权而使用销售点终端设备等技术手段来获取银行信用卡内的款项实属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这种行为若涉嫌以虚设交易和抬高价格的掩盖下,通过现金退回等手段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交付现金,情节严重者将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定罪量刑,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在实践中,如果因这些行为导致的涉案金额达到了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无法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期限内偿还,亦或是给金融机构带来了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际经济损失,都应该被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
至于涉案金额高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无法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期限内偿还,甚至是给金融机构带来了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际经济损失时,就应被定性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