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接纳挂靠之人为己方办事人员者仅需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所有与此业务相关的问题及责任皆应由该挂靠之人自行负担(涵盖企业所得税等项目)。
关于挂靠收费模式,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不同的形式:
1.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一特定比例作为其费用抽成;
2.除依据合同总价抽取费用之外,还需要额外向挂靠之人收取完成后的结算价超出合同总价对应部分的一定比例费用;
3.在接受挂靠服务时直接一次性向对方收取固定金额的费用。
在进行财务处理的过程当中,需要特别重视如下三项事宜:
首先,只有在甲方确认已付款项之后,方可将款项再次划拨至挂靠之人账户内;
其次,在每次划转款项之际,均须要求挂靠之人提交相应的税务发票以备核查;
最后,待工程结算完毕之后,挂靠之人务必将税务部门开具的税收凭证原件递交回来作账务处理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