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合同缔结暨成立之时起,即可正式生效实施。
对于
国有土地的长期租赁事宜,具体的租赁期限将根据
租赁合同的约定予以明确,值得提醒的是,所设定的租赁期最长不得超出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同类型用途
土地出让所设立的最高年限。
关于普通
土地使用权限限的问题,我们一般会设定二十年为上限,若超越此年限则将视作无效,并将该土地重新回归至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在此需说明的是,由于土地性质各异,其租赁周期也会有所区别,若是特别的林地类型,您还有权利依法提出申请对租赁期限进行相应的延长。
关于
土地租赁权这一概念,它特指通过合法契约从
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处获取的对土地的占有
使用权,以及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收益权。
请留意,相较于土地使用权而言,土地租赁权缺少了一项重要的处分权。
土地租赁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形式:
土地
转租、农村土地转包、城市土地出租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土地租赁权可被划分成为有期或者无期两种形态。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并未明文规定土地可以实行无期限租赁,仅允许实行有期租赁模式。
进一步讲,在农村地区,土地转包实际上属于一种有期的土地租赁形式,出租方往往是
土地承包者,也就是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他们除了向承租人索取地租之外,还需要依约履行自身与集体之间签署的
承包合同义务。
敬请注意,任何未经村民集体同意而签订的土地
租赁协议都是无效的。
维护稳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
农村土地承包应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对于无法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则可以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多元化方式进行
承包。
与此同时需要提醒的是,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