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涉及借款纠纷的诈骗情况分为以下两种主要类型:
第一种,是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怀有非法占有贷款款项的主观故意;
第二种,则是在借款及还款期间,借款人采取了欺骗性的手段来蒙蔽出借者,认为借款人具备还款的实际能力。
因此,对于那些一开始便没有诚意偿还借款的借款人,他们借以“借款”作为遮掩,进而非法蓄积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借款人。
相比之下,大多数正常的借款人虽然有良好的还款意愿,但由于种种不可控因素而未能及时履约,这并不足以构成诈骗。
其次,关于诈骗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动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重要信息等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最后,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其客体要件重要反映在于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次,本罪在客观层面上展现为采用欺诈手段获取金额较高的公私财物;
再次,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法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并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就主观要件而言,本罪所要体现的直接故意包含着非法占有的不良企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