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购房定金非业主签名退款事宜的阐释如下:
首先,是否退还原先缴纳的购房定金,需要依据细节情况确定;
其次,若买房之定金合意并非业主亲自签署,我们需观察其行为人是否持有代理权,若确无此项代理签字权限,那么这份合同的法律效应应被视为待定状态;
再者,若他人在未经业主授权之下签署了购房合同,则需要由签字之人负担起履行购买合同时所需承担的义务。
不过,关于定金是否要退还给业主,这取决于具体情况探讨。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即便能够退回业主先前所交的定金,亦须由签署购买合同之人担负起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补偿业主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