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投标质疑函期限是七个工作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每一个程序的设计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供应商的质疑权利亦是如此。
“知道”是权利人的权利,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知道”是义务人的权利,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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