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时交付数量与约定不符属于违约行为,具体处理需结合交付数量少于或多于约定的不同情形,以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约定等因素确定。
1.若交付数量少于约定,需区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未构成根本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约定数量,并承担因迟延交付等产生的损失。构成根本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2.若交付数量多于约定,受损害方有两种处理选择。可以接收多出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支付相应价款。也可以拒绝接收多出的部分,要求违约方自行处理该部分货物。
3.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优先查看合同中关于数量不符的违约责任约定,按照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若合同未作约定,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受损害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