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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不符合数量规定怎么办

贾** 重庆-巫溪县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27 08:00:15 430人阅读

合同履行不符合数量规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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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时交付数量与约定不符属于违约行为,具体处理需结合交付数量少于或多于约定的不同情形,以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约定等因素确定。

1.若交付数量少于约定,需区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未构成根本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约定数量,并承担因迟延交付等产生的损失。构成根本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2.若交付数量多于约定,受损害方有两种处理选择。可以接收多出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支付相应价款。也可以拒绝接收多出的部分,要求违约方自行处理该部分货物。

3.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优先查看合同中关于数量不符的违约责任约定,按照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若合同未作约定,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受损害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13: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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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履行中交付数量少于约定属于违约情形,需区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未构成根本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数量,并承担因迟延交付等产生的损失;构成根本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交付数量多于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选择接收多出部分,按合同价格支付相应价款;也可以拒绝接收多出部分,要求违约方自行处理该部分货物或服务。

(3)处理此类问题的步骤为,首先查看合同中关于数量不符的违约责任约定,按约定追究责任;若合同无相关约定,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受损害方需收集交付数量不符的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发生数量不符的违约情形时,应及时固定收货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证据灭失;若协商不成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需注意合同中是否约定仲裁条款,按约定选择维权方式。

2025-12-27 11:1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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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数量不符合约定属于违约情形。若交付数量少于约定,需区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未构成根本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数量,并承担因迟延交付等产生的损失。

(二)构成根本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若交付数量多于约定,受损害方可以接收多出部分,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也可以拒绝接收多出部分,要求违约方自行处理。

(四)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查看合同中关于数量不符的违约责任约定,按约定追究责任。无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害方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025-12-27 11:0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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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时交付数量与约定不符属于违约行为。若交付数量不足但未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损方有权要求补足数量,并索要延迟交付等相关损失;若数量不足严重到让合同目的落空,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若交付数量超过约定,受损方可选接收多出部分,按合同价格支付对应款项;也可拒绝接收多余数量,要求对方自行处理该部分货物。

处理此类问题应先查看合同是否有数量不符的违约责任约定,按约定追责;无约定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受损方收集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2025-12-27 10:5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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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合同履行数量不符合约定属于违约,需根据少交或多交的不同情形处理,优先按合同约定追责。
法律解析:合同履行时数量不符合约定属于违约行为。针对交付数量少于约定的情况,需区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未构成根本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数量,并承担因迟延交付等产生的损失;构成根本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针对交付数量多于约定的情况,受损害方可以接收多出部分并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也可以拒绝接收多出部分并要求违约方自行处理。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应查看合同中关于数量不符的违约责任约定,按约定追究责任;若合同无约定,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害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合同数量不符的问题,不确定如何判断根本违约情形,或者不知道如何收集有效证据维权,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025-12-27 09:22:13 回复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已生育有子女的夫妇,如想收养小孩的,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收养人年满30周岁;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本人或家庭人员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只能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4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但是,如果夫妇已有2个小孩,要收养小孩,则除符合上面四个条件外,还必须有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才能收养。据了解,办理收养手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收养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到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申请表》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试养小孩手续(3个月试养期);试养期过后,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二是收养在社会上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三是无子女的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要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同时,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只要满足相关的收养条件时可以的以上是对2018年收养小孩数量比例减少请问收养孩子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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