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价转让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撤销。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有界定标准,通常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需恢复原状。
法律提醒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可能损害自身权益时,要及时关注并保留相关证据,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