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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股东承担债务情形

有限公司破产股东承担债务情形
市场是检验公司发展好坏的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通过市场检验,公司就会破产。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024-02-27 20:00:54 已帮助23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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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股东承担债务情形
1、股东出资不实。


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


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


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


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所以债权人就算没有起诉,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就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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