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
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无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的,只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所以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没有改变的,仍然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