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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而这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2024-02-19 02:19:50 已帮助26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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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该驳回原告起诉请求,并且将案件和相关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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