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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取消廉租房

下列情况下取消廉租房资格:
1、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
3、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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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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