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效力有,如果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并且
合同成立,双方受合同的约束。要约消灭的原因有,要约被撤回;要约被撤销;要约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
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
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
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