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
诉讼程序繁琐,但经手人越多,公开程度越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越小。比如在送达上,法院诉讼的原则是穷尽手段,而仲裁的通例是合理送达原则,国内仲裁虽有妥协,但仍有一些不确定性,如对自然人而言,按照
身份证地址寄送即可(有的仲裁机构在没有签收的情况下也会公告送达),对公司及其他法人,按注册地址寄送即视为送达。2、法律适用。仲裁对此没有要求,在国际仲裁中,凭公平正义裁决的也属正常,所以仲裁员的选择基本决定了案件的结果。诉讼则需公开法律适用的理由。对商事纠纷而言,我们知道规则比良知更重要。3、效率。尽管
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是一裁终局,但仍受制于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外部程序审查。实际情况是,案件多的仲裁机构,为了避免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也会对照法院的审查标准自我修正,业界称为“仲裁诉讼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