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贷款购买具有
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
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按异地转移业务办理。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8、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9、离休、
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